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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及退伍复学暂行规定

作者:信息工程分院  来源: 时间:2014-11-01 浏览: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的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我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和退伍复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有利于部队、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集的对象、条件和标准,严格按照当年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
        二、征集的程序按照本人网上或学籍所在地征兵办报名、学院初审、体格检查、政治审查、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报名,各分院负责择优推荐、政治审查(指学生在我院期间)等工作。
        三、符合各项征集条件和标准的我院在校学生中的学生干部、共青团干部、中共党员优先推荐入伍。
        四、我院在校学生因应征入伍而不能参加入伍前当学期所学科目考试的,按入伍前所在班级各科总评成绩的平均分计入成绩,取得学分。
        五、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学费和住宿费根据《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缴退费管理办法》(138号文件)中休学情况执行。立功学生退伍复学后的学费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应办理休学手续,服役期间其学籍按休学处理。
        七、应征入伍的我院在校学生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的(无违纪记录),复学后奖励6个学分;奖励学分可冲抵4个公选课学分及2个专业选修课学分。
        八、在校学生退役复学时,可申请在本院同层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修读。
        九、对自愿应征入伍的我院在校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在校学生退伍后一个月内,必须到我院教学科研部报到,并于次年春季开学时,持原入伍通知书、退役通知书及学籍证明书等材料来我院教学科研部办理复学等相关手续。
        十、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浙江省、温州市规定的优抚待遇。
        十一、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