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学士学位授予》及《纪律处分》重要文件的通知
作者:信息工程分院 来源: 时间:2014-10-24 浏览:
亲爱的同学们:
自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3.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4.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结业离校后超过一年时间;
6.标准学制届满未达到结业条件离校的学生,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
请各位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信息工程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附件: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