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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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学士学位授予》及《纪律处分》重要文件的通知

作者:信息工程分院  来源: 时间:2014-10-24 浏览:

亲爱的同学们:

201491日起,根据温城院教〔201420号《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中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2.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3.所学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4.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结业离校后超过一年时间;

6.标准学制届满未达到结业条件离校的学生,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

 

请各位同学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和《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特此通知,希各知照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信息工程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4923

附件: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办法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