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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4-14 浏览:

城院行政〔2007113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织,并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加。在学院团委领导下,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院党政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领导;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

第四条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是在原学生社团联合会上进行改革而形成的一个学生组织,是学院各类社团、协会、俱乐部的联合组织,接受学院团委的领导,但在具体事务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五条 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并下设工作事务部等工作部门。

第六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学院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应按照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学院团组织的领导下,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繁荣校园文化。

第七条 学生社团以不妨碍学院、分院、班级的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时间的,须报有关部门同意。学生社团成员未经批准不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的集体活动者,分院领导有权责成其停止社团活动。社团派其成员出差,出差人员需按事假审批并经所在分院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者作旷课处理。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要实行向学院团委、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申报审批制度。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涉外内容的活动;

(四)从校外邀请人士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六)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七)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八)需要使用较多经费的活动;

(九)面向全院的活动;

(十)其它有可能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申办以上活动须在一周前向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经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审核并报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人数、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情况;

(三)指导教师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各社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凡一学期内未组织任何活动的社团,经审核后予以警告;连续两学期未组织任何活动的社团,经审核后予以取消该组织。

社团负责人应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将活动记录交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任何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与上一条有关的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相应规定,经批准登记后成立。院级社团须向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院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推荐,学院团委核准后成立,在全院范围内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二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发起,且发起人须为相应分院推荐人选;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范围;

(三)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有相应的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五)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且符合同学需求,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经费来源;

(三)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会员权利和义务;

(五)活动范围;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对其各项筹备工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答辩,答辩通过,报相应团组织,经团组织同意后,填写《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备案,颁发社团资格证书,该社团成立。

第十五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确定。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的管理,并严格执行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可以参加会长大会、享有和履行社联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大学生团体发展中心提交正式登记申请。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学院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发给社团资格。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会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