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

当前位置:信息工程学院 > 学工天地 > 公寓管理

温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信息工程学院  来源: 时间:2019-12-2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规范化管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专科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其他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人员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内应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学校建立由学生工作部牵头,书院为主实施,各二级学院以及后勤部、校办(保卫处)等部门协同,党委工作部、财务部、信息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公寓学生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机制。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主要职责:统筹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协调书院与后勤部、校办(保卫处)等部门工作中冲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书院主要职责:负责开展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明行为习惯养成、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书院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书院学生公寓安全卫生、夜不归宿、违禁物等常规检查,组织开展文明、特色等寝室创建工作;落实左“领”右舍领导干部、班主任联系寝室制度;负责指导书院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协助后勤部、校办(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负责学院学生在公寓内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书院开展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后勤部主要职责:负责公寓管理员队伍建设;负责学生寝室、床位的进出及调配;负责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与检查;负责公寓范围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负责公寓范围内的秩序维护;负责做好公寓安全等检查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校办(保卫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保障和指导。指导开展学生公寓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类突发事件演练;负责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日常安全巡查;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各类治安及其他案件。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住公寓应当凭相关证明到后勤部办理住宿手续,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应在每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主动缴纳。毕业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指定的寝室、床位对号住宿,并登记入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私占、出借寝室或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或者床位者,须于学期末到书院(辅导员)申请,批准后到后勤部公寓管理员处办理手续后方可调整。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留校,却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者,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功能区划改变等需对寝室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生应予以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交换学习、肄业、毕业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都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寝室。延长学制学生需要继续住宿者,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延长住宿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擅自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未成年学生应在直系监护人陪同下)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一)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由于身心原因不宜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

(三)未成年学生需要家长陪护学习的; 

(四)父母家庭住址在茶山,或在茶山办理居住证的;

(五)父母或本人在茶山拥有房产的;

(六)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校外注册并经营公司的。

申请者必须填写《温州商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家长同意签字,所在学院和书院批准,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居住。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主动加强与学校联系。学校组织定期走访并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已默认接受寝室内财产,离校时,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前必须由后勤宿管部门验收财产,收回钥匙。若有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学生离校前未结清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因寝室更换或者退宿产生的住宿费结算标准如下:收费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学生实际在校月数,退费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六条 住校生不得在外留宿,确有特殊情况的,应书面向寝室长请假,寝室长应及时报告学院辅导员。学生周末回家或外出访友等应在值班台处作好书面登记。

第十七条 放寒假、暑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公寓,如有实际情况不能按时离开公寓或延长住宿者,可以向书院申请假期住宿。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有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危及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传播、观看、收藏淫秽书刊和淫秽物品,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第19条 学生应当爱护室内外公物,设备如属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得擅自拆移改装水电设备、门窗和家具等,杜绝常流水和常明灯。不得擅自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20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秩序,未经书院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在公寓区内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等。保持公寓楼道畅通整洁,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或者垃圾。

第21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公寓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营造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集体生活氛围,但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电、用水,后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个寝室相应的水电用量指标,指标以内免费,超出指标则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不得将杂物倒入厕所内,若因倒杂物造成厕所、下水道堵塞的,相关修缮费用由该寝室学生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定时开、关门和熄灯制度。入住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熄灯就寝,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公寓的管理,除负责修缮、卫生检查和学校教师、公安人员等执行公务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车辆不得违章停放,停放时要保持整齐有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游行,不得观看、下载、传播非法信息等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攻击、入侵、窃密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等进公寓。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寝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手提电脑、手机、饭卡、存折、信用卡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如发生失窃或发现可疑事件或人物应及时报案或报告所在书院和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翻越公寓围墙、栏杆。不得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杂物、纸张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和存放煤气炉、煤油炉等明火炉具,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不得饲养猫狗兔鼠蛇等宠物。

第三十条 遵守公寓用电、用水规定,注意用电安全,不得乱拉电线和网络线,不得使用和存放电炉、电饭煲、微波炉等8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三无”电器(无厂名、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日期)。另外电砂锅、电磁炉、电热杯、榨汁机、煮蛋器、电炉、热得快、冰箱、洗衣机、电饭煲、电夹板、电卷板、熨斗、氢气罐、养生壶、泡脚器等等无论是否超过800瓦功率均属于违禁用品,一经查实,统一没收。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异性及其他外来人员,不得私自换锁、门上加锁、私配钥匙和将钥匙转借给本寝室以外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来访登记制度。校外人员到学生公寓探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在管理员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在公寓楼门口会客,特殊情况要到公寓内探访者,须经管理员同意。

第六章 内务及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每个寝室必须推选一名寝室长,由寝室长负责本寝室成员的思想工作,安排轮流值日,并负责检查、督促内务卫生和安全工作。寝室成员起床后应当各自整理好床铺、衣服、鞋帽、书籍等。标准参照《温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环境卫生基本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温州商学院学生公寓环境卫生基本标准

根据《浙江省高校公寓环境卫生基本标准》,结合学校工作要求,特制定《温州商学院学生寝室环境卫生基本标准》,请大家自觉执行,共同维护整洁文明的寝室环境。

1.室内打扫清洁,地面无垃圾无杂物。

2.桌面、台面物品放置简洁、整齐。

3.衣物、鞋子及学习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4.床铺整洁、被子叠方正、床帷需拉开。

5.窗门墙角无积灰、蛛网。

6.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7.阳台整洁、无垃圾,物品摆放整齐。

8.卫生间整洁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

9.不得饲养宠物。

10.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三无”电器等,无私拉电线、无使用明火和存放管制刀具现象。


                                       温州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2019年12月20日